大冶市尹维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维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81MA48E1G53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大冶市保安镇帝豪花园14栋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也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2810117220,有效期从2022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2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
现查明,经大冶市小虞炒饭餐饮店经营者虞送杰向当事人提出,借用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外卖平台入驻审核。
经尹维杰同意后,大冶市小虞炒饭餐饮店工作人员鲁*威以及美团外卖平台工作人员陈*奎,使用手机拍摄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尹*杰本人手持《居民身份证》的照片,上传到美团外卖平台完成了美团外卖平台入驻审核。且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自我局检查人员发现,一直持续在美团外卖平台大冶市小虞炒饭餐饮店的店铺页面对外公示。
还查明,当事人在此次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未获取收益,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行政处罚裁量后,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550元。
155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