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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橙子奶茶吧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文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7N3R9J3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广埠屯127#1栋1层(洪山区广八路10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9
(2024)鄂0111行初150号
行政处罚
武汉市洪山区橙子奶茶吧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213号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的涉事原料有:标称“芒果浆瓶装(解冻)”1瓶,瓶身贴有2份格式相同、带有“书亦烧仙草”标识的标签,瓶身处标签信息显示制作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21时50分,到期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21时50分;瓶口处标签信息显示制作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10时38分,到期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10时38分。 经查,上述涉事原料为当事人品牌加盟方指定的供货商武汉书亦烧仙草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配送给当事人门店,共配送2瓶,规格为1千克/瓶,单价270元/千克,生产厂商为广西果天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生产厂商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 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上述两份标签均由当事人店内员工制作并贴于瓶身。 在询问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向当事人现场播放了湖北经视电视台提供给本局的反映当事人违法问题的原始视频,当事人全程观看后承认了该原始视频中显示的当事人员工将食品原料上已过期标签撕去后打印新日期标签贴上的情况,并补充说2024年2月24日当事人曾因使用到期原材料被品牌加盟方督导检查人员罚款200元并要求改正相关行为。 另查,当事人品牌加盟方湖北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上述补充情况属实;该司为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加盟门店制定了关于奶茶原材料使用效期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因此,涉事食品原料上“制作时间”“到期时间”可被认为是当事人品牌加盟方制定的涉事原料开封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综上,当事人擅自标注虚假的涉案原料“芒果浆瓶装(解冻)”的“制作时间”“到期时间”标签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涉事批次原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自行闭店暂停经营进行整改。 当事人未制作由上述涉事原料所制产品的销售台账,无法计算相关销售所得,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元。
7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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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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