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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希体育发展(宜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万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MAELP5Y83J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828号、82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5〕X00295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7月起从事游泳馆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在美团平台名为景希国际游泳健身俱乐部(久悦里店)的店铺上架游泳课程及次卡、时间卡团购链接。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在网络上下载一张游泳池照片,并在其美团店铺首页、相册及各链接图片进行展示,其中相册照片标注“商家上传”字样。当事人实际游泳池环境、硬件及设备设施与上述照片中展示内容存在明显差距。当事人上述游泳池图片为其通过美团平台自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自开业以来,开展“预交66元抵1000元”促销活动。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口上述活动宣传海报中公示“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信息,单方约定若消费者超出上述活动范围,当事人具有最终解释权。至2025年8月22日案发被查时为止,当事人上述活动共有约300名消费者参与,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就上述促销活动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当事人宣称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无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积极整改,于2025年8月29日下架了美团店铺,并删除了“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宣称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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