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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会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MA07P9DB7B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迁安市迁安镇冷大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唐处〔2024〕1302832400005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2.0000万元
20000.00元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2
迁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15﹞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1月11日,并于2022年7月1日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自2022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从事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销售经营活动,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液化石油气储罐(三类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2023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液化石油气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该气站正在营业,检查时发现设备现场有五台液化石油气储罐,由北向南分别为1号储罐(10立方米)、2号储罐(20立方米)、3号储罐(20立方米)、4号储罐(20立方米)、5号储罐(100立方米),其中2号储罐、4号储罐和5号储罐的液化石油气连接管与液化石油气充装主管道相连,正在使用;1号储罐和3号储罐的液化石油气连接管均加盲板,储罐的液化石油气连接管与液化石油气充装主管道已彻底断开,该两台储罐处于停用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现使用的2、4、5号储罐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2号储罐(20立方米)的使用证编号为:3MC冀TGS2252,检验报告编号为:冀特RQWT15202100166,检验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号储罐(20立方米)的使用证编号为:3MC冀TGS2254,检验报告编号为:冀特RQWT152021005165,检验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5号储罐的使用证编号为:3MC冀TGS2255,检验报告编号为:RQ2016-7855、检验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10月27日,现已超期,(容积100立方米)仍然使用。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再次督导检查时该气站已把5号储罐的液化石油气合法导出且连接管与液化石油气充装主管道加装盲板,彻底断链且已停用。2023年11月3日被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气站被检查的5号液化石油气储罐没有一直使用,2019年10月27日(检验有效期)后该气站把5号储罐的液化石油气连接管与液化石油气充装主管道加装盲板,彻底断链一直停用。因2023年10月20日该气站于葫芦岛市购进了19吨液化石油气(单价5800元每吨,金额总计110200元)没有多余储罐储存,该气站就将该19吨液化石油气储存在5号储罐,随后就把5号储罐的盲板拆除,管道链接才开始启用的。且该气站自2023年10月20日开始启用5号液化石油气储罐至立案时止共销售1.607吨液化石油气;该气站销售的上述液化石油气有销售记录;综上所述,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储存19吨液化石油气总货值110200元,共销售1.607吨液化石油气的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20000.00元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3
冀市监唐处〔2023〕1302832300035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2.5000万元
25000.00元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4
迁安市监特设处罚﹝2023-15﹞1号
经查,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站成立于2021年11月11日,并于2022年7月1日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自2022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从事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销售经营活动,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2023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建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气站充装车间里有一只刚刚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其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为:002230616766,瓶身均为灰蓝色,瓶身上有“百工钢瓶,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其钢瓶瓶耳上有钢印打制:TS2210747-2023;TP3.2;FW14.9;WP2.1;HP295;W15.2;V≥35.5;2023.05-2031.05,钢瓶检验环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5月;该气站现场能提供该气瓶的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当日的充装记录进行比对发现该钢瓶未在充装记录里记录;该气站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电子阀门有质量证明书且生产厂家也有生产许可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当即给该气站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3-15﹞第(特02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前改正。2023年7月7日被立案调查,经调查得知,该气站有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也清楚相关程序;但因为该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是新瓶头次使用,该钢瓶信息还没录入充装系统里,充装系统不能读取上述气瓶信息,所以该气站工作人员没有将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填写在充装记录里。综上所述本局认定该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存在的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25000.00元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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