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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博驰恒康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秀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313409325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610-216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30
2019-06-19
(2019)新2701民初20号
乌鲁木齐博驰恒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博乐市博冶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勒泰市市监处罚(2023)142号
2017年8月16日当事人与阿勒泰市人民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协议》(合同编号SBZL-201705),协议约定: 1、乌鲁木齐博驰恒康商贸有限公司向阿勒泰市人民医院向提供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司生产的 CAL-3000 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1台。总价值人民币60万,医院每年支付12万元的租赁费给博驰恒康,租赁期限为5年,5年共计租赁费为60万元整。 2、约定付款方式:“四、付款方式 设备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期从甲方仪器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之日算起,乙方支付当年租赁费,以后每年按此日期支付租赁费给甲方。” 3、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4.租赁期乙方须保证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原装试剂耗材。” 同日(2017年8月16日),当事人与阿勒泰市人民医院再次签订《合同备忘录》约定“第一条1、合同所指第一条中的,阿勒泰市人民医院(乙方)每年支付拾贰万元的租赁费给乌鲁木齐博驰恒康商贸有限公司(甲方),租赁期限为五年,共计租赁费为陆拾万元整条款款;和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无需执行,特此说明”。 经调查,当事人和阿勒泰市人民医院在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协议》后,未向阿勒泰市人民医院收取设备租赁费,当事人与阿勒泰市人民医院的往来账目上也未记录设该设备的租赁费科目。2024年1月5日阿勒泰市人民医院提交了《关于阿勒泰人民医院和乌鲁木齐博驰恒康商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情况说明》阿市人医函字[2024]8号的文件,进一步确认《租赁协议》中的设备是由当事人投放免费给医院使用,同时医院必须采购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试剂耗材。 综上,当事人在明面上和阿勒泰市人民医院通过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协议》以设备租赁的形式使设备 CAL-3000 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进入阿勒泰市人民医院并且使用,暗地又和阿勒泰市人民医院签订《合同备忘录》对阿勒泰市人民医院免除了设备租赁费用。实际上是当事人将价值60万元(协议中金额)的设备(CAL-3000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免费投放给阿勒泰市人民医院使用作为商业贿赂手段,从而谋取向阿勒泰市人民医院销售相关试剂耗材的交易机会。 同时当事人和阿勒泰市人民医院还在《医疗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乙方(阿勒泰市人民医院)须保证使用甲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原装试剂耗材。”来排除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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