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振华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鲜超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MA7FJYLJ9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友好北路鑫立华小区2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额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3号
2024年8月6日,塔城地区“三化”对检互查组联合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额敏振华医院(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友好北路鑫立华小区2栋,投资人:鲜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额敏振华医院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
额敏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30
2
额卫医罚(2024)1号
额敏振华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被处罚人: 额敏振华医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友好北路鑫立华小区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MA7FJYLJ93;投资人:鲜超;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1321198509031471;联系电话:18703040767;住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职业技术学院2号公寓;职务:院长) 本机关依法查明额敏振华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4071811505365196201)(共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71812240665196202)(共1页);3、鲜超的《询问笔录》(编号:2024071812350665196204)(共1页);4、盛日旭的《询问笔录》(编号:2024071813253165196204)(共1页);5、《营业执照》正、负本复印件(共2页);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共2页);7、《额敏振华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复印件(共1页);8、额敏振华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腹部常规检查收费单》截图打印件(共1页);9、鲜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10、盛日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11、卫生监督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2页);12、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裁量标准:“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无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或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条裁量标准:“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2种情形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00.00元
额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