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邬彩珍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731155460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28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0
(2024)苏0211诉前调16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
2021-05-12
(2021)苏0281民初33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
赵*,赵**,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哈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孙**,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3
2021-04-29
(2021)苏0281民初33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
孙**,孙**,赵**,赵*,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哈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4
2021-04-29
民间借贷纠纷
朱*
孙**,孙**,赵**,赵*,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哈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5
2021-06-30
(2021)苏0281民初33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13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1-03-02
(2020)苏0281民初11684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1684江阴市融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查**、江阴市苏鑫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27
2020-11-10
(2020)苏0281民初116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查**与江阴市苏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12
2014-10-10
(2014)澄周商初字第0196号
保证合同纠纷
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力化纤有限公司、俞*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9
2018-04-16
(2018)苏0281民初15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查**、江阴市苏鑫化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801.09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9
2018-04-16
(2018)苏0281民初15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苏鑫化纤有限公司、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3833.33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01
2017-12-05
(2017)苏0105民初3755号
保险纠纷
原告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286.15元
民事案件
8
2018-03-29
2018-03-26
(2018)苏0281刑初430号
骗取出口退税罪
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赵**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06799.00元
刑事案件
9
2015-03-05
2015-03-05
(2014)澄周商初字第0349号
追偿权纠纷
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力化纤有限公司、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7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4-10-10
2014-10-10
(2014)澄周商初字第0196号
保证合同纠纷
江阴市银燕化纤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力化纤有限公司、俞*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澄环罚决﹝2026﹞41号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用电工况监控系统相关信息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期间你公司生产过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局遂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主要从事涤纶短纤维制造项目的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2条涤纶短纤维生产线,你公司涤纶短纤维生产线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已配套建设一套水喷淋+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根据用电工况监控系统显示,2025年12月23日21时15分至12月24日8时15分期间,你公司涤纶短纤维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在运行,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现场调查,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无疑义,我局遂于2026年1月4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罚款贰万元
20000.00元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