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横林少军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鄢少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88GKJ1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横林镇公路街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03
2018-12-18
(2018)鄂96民初2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门市横林少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从天门市华西农贸城以4.25元/kg的价格购进10kg生姜,购货金额共计42.5元。该批次生姜于2026年1月23日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CCTCIC126007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生姜于2026年3月5日前以9.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99.6元。你销售上述不合格生姜货值金额99.6元,违法所得99.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你改正该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你改正该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6元;2.罚款11000.00元。罚没共计11099.6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6元;3.罚款11000.00元。罚没共计11099.6元。 ?
1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天市监处罚﹝2025﹞8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从天门市华西农贸城购进黄豆芽20公斤,进价3.40元/公斤;金额:68元。该批次黄豆芽于2024年9月18日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J2024305233)于2024年10月08作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黄豆芽于2024年10月17日前以3.96/公斤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79.20元,违法所得79.2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2.罚款11000.00元,两项合计11079.20元。
1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