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达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贤明 | 注册资本:2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5773930170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荷花镇晒旗村四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4
(2023)鄂0525民初12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陈**
章**,王*,陈**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2-15
(2019)鄂05民终171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人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宗新
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星冠商贸有限公司,王*,许*
裁判文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2-15
(2019)鄂05民终170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宗新
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星冠商贸有限公司,王*,许*
裁判文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7-01-01
(2016)鄂民终1086号
追偿权纠纷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宗新
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当时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南骏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星冠商贸有限公司,王*,许*
裁判文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4-04-16
(2014)鄂宜昌中保执字第00081号
追偿权纠纷
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当时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南骏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星冠商贸有限公司,王*,许*,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3
2020-09-08
(2020)鄂民申2032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3
2020-09-11
(2020)鄂民申2033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0
2020-06-17
(2020)鄂0582执50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杨**、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7-01
2020-04-08
(2020)鄂05执异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05
2020-05-12
(2020)鄂0582执42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王*、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1336634.68元
执行案件
6
2020-06-05
2020-05-12
(2020)鄂0582执42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李**、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249680.64元
执行案件
7
2019-12-20
2019-10-31
(2019)鄂05民终170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20
2019-10-31
(2019)鄂05民终171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25
2019-10-31
(2019)鄂05民终170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4-01
2019-01-17
(2017)鄂0582民初105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杨**与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84116.7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应急罚﹝2025﹞97号
2025年10月29日,我局矿山科在对你公司晒旗河磷矿二工区开展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一)2025年7月3日进行的动火作业中,机电科张勇、安全科郭庆柱在动火作业前未下井进行现场勘查而在作业票上签字,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矿安〔2023〕149号)第五条,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九),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二)溜井底部梯子防护栏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未在废弃硐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罚款。
40000.00元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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