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玲凯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美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D1NCQX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建丰村西堡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338号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辣条麻辣棒已过期”的投诉举报依法对南浔玲凯副食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卫龙”牌辣条麻辣棒(调味面制品)2包已超过保质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经我局初步调查得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食品供应商的证照信息及进货单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5元,金额较小,现有证据未产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当事人按规定积极开展整改,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四类第6条“四、食品安全监管类6.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卫龙”牌辣条麻辣棒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5元; (三)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5元(大写:壹万零伍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