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晓东仁和康药品经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晓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5MA0GXLC3X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西板桥村李村堡自然村村北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批号为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生产厂家: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10盒,每盒价格为4.49元,购进价格为44.9元,随货并附随货同行单和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该批药品到货后,药店法定代表人牛晓东进行了验收,未发现异常后进行了入库销售,现已全部销售,醋氯芬酸胶囊每盒的销售价格为9.8元,货值金额为9.8*10=98元。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的规定(该批复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12月6日修订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应条款为第七十五条),违法所得为(9.8-4.49)*10=53.1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1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