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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刚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6784668593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广汇路以西边合区实训厂房2#-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4-10
2015-04-10
(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吉木乃县野马经贸有限公司、吴**与被上诉人姚**、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都关知字[2025]0005号
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向都拉塔海关申报、由都拉塔口岸出口靴子、凉鞋等货物(报关单号:941920250000002658)。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用“BALENCIAGA”商标/标识的鞋334双。巴黎世家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BALENCIAGA”(海关备案号:T2024-181025)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调查,当事人未申报出口的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ALENCIAGA”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BALENCIAGA”商标/标识的鞋334双,价值人民币14405元),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3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拉塔海关
2025-02-05
2
乌吉关知字[2024]0004号
2024年9月3日,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以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方式向吉木乃海关申报出口男童套装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为940720240000005047,目的地为哈萨克斯坦。经乌鲁木齐海关所属吉木乃海关查检科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装有未申报的“耐克”标识短袖1015件,价值人民币6090元。未申报的“耐克”标识外套330件,价值人民币1980元。未申报的“北面”标识外套345件,价值人民币3795元。未申报的“阿迪达斯”标识短袖1015件,价值人民币6090元。未申报的“彪马”标识短袖2340件,价值人民币14040元。未申报的“始祖鸟”标识短袖1170件,价值人民币7020元。未申报的“HIKVIZION”标识摄像枪机950个、半球型摄像机840个,价值人民币35520元;以上商品共计74535元人民币。经联系,“NIKE”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T2016-47305);“TheNorthFace”权利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heNorthFace及图形”商标权(T2023-157125)、;“ADIDAS”权利人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T2023-142389);“PUMA”权利人彪马欧洲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UMA及图形”商标权(T2021-108128);“ARC'TERYX”权利人始祖鸟装备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RC'TERYX”商标权(T2023-149293);“HIKVISION”权利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HIKVISION”商标权(T2021-108595),联系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耐克”标识短袖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耐克”标识外套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北面”标识外套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TheNorthFace及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阿迪达斯”标识短袖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叶草(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阿迪达斯”标识短袖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叶草(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彪马”标识短袖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PUMA及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始祖鸟”标识短袖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RC'TERYX”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HIKVIZION”标识摄像枪机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IKVISION”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认为你(单位)出口未申报的“HIKVIZION”标识半球型摄像机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IKVISION”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180.25元
11180.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木乃海关
2025-01-15
3
乌喀关知字(202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喀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喀关知字(2022)0002号当事人名称: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654326784668593N法定代表人: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吉木乃镇186团友好路一号货场2022-01-10,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士旅游鞋等货物(报关单号:942020220000002389)。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用“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商标/标识的1.男士旅游鞋112双价值6081.6元;2.男士旅游鞋5048双217064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7-58191和T2016-47305)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男士旅游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相同/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没收当人侵权货物(“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商标/标识的1.男士旅游鞋112双价值6081.6元;2.男士旅游鞋5048双价值21706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2314元
23937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
4
乌喀关知字(2022)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喀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喀关知字(2022)0003号当事人名称: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654326784668593N法定代表人: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吉木乃镇186团友好路一号货场2022-01-10,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士旅游鞋等货物(报关单号:942020220000001863)。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用“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Ferrari和马图形"、"REEBOK"商标/标识的1.男士旅游鞋4640双价值251952元;2.男士旅游鞋664双28552元;3.男士旅游鞋1440双价值61920元;4.男士旅游鞋2760双113160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7-58191)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男士旅游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Ferrari和马图形"、"REEBOK"相同/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Ferrari和马图形"、"REEBOK"商标/标识的1.男士旅游鞋4640双价值251952元;2.男士旅游鞋664双价值28552元;3.男士旅游鞋1440双价值61920元;4.男士旅游鞋2760双价值1131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5558元
15871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
5
乌喀关知字(202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喀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喀关知字(2022)0001号当事人名称: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654326784668593N法定代表人: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吉木乃镇186团友好路一号货场2022-01-10,吉木乃县野马仓储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士旅游鞋等货物(报关单号:942020220000001873)。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用“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商标/标识的1.男士旅游鞋7976双价值433096元;2.男士旅游鞋1952双83936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7-58191)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男士旅游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相同/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及图形、NIKE及钩图形”商标/标识的1.男士旅游鞋7976双,价值433096元;2.男士旅游鞋1952双价值8393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1703元
13563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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