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志伟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党常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2MA37XMT97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陂头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农(农药)罚﹝2023﹞28号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应农户要求从金溪县曾志武处共购进该甲拌磷400袋(40箱),单价3.5元/袋,被查获300袋,销售给临川区东馆镇站上村委会西溪张家村张祥根等农户100袋(10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甲拌磷”农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当事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国家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资质,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
1.罚款11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甲拌磷”30箱;3.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5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11000.00元
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