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肖田乡红苹果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爱苹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0MA7BHBKY8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宁都县肖田乡肖田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66号
2026年2月9日,宁都县公安局将查扣的肉块移送我局,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宁都县市场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 [2026] 29号)。2026年2月14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2026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包爱苹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至2026年3月19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日花了一千六、七百元现金收购犯罪嫌疑人赖启彪非法狩猎的野猪肉(野猪肉32斤,4包野猪排骨,3只野猪脚),2025年12月14日又花了一千八、九百元收购嫌疑人赖启彪贩卖一只去除内脏和猪毛余下四、五十斤的野猪肉。2025年12月份的一天,当事人花了390元从犯罪嫌疑人邓小明收购一只去除内脏和羊毛且重约11.5斤的麂子肉。2025年10月份左右,当事人花了二百四十元左右从肖田乡小吟村姓饶的男子收购三只野生活竹鼠后杀死。上述动物肉块除当事人食用部分,余下肉块均在该店冰冻,直至案发被宁都县公安局查扣。当事人购买上述动物肉块均使用现金支付,无付款凭证。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之规定,当事人购买的野猪肉和麂子肉属于野生动物制品,购买的竹鼠属于野生动物。根据宁都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可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501-2015《野生动物及其成品的物种鉴定规范》,经过对照送检材料及查阅相关资料,其中的竹鼠学名中华竹鼠,脊索动物门,竹鼠科,啮齿目,哺乳纲,已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野山羊学名小麂,麂属,鹿科,偶蹄目,哺乳纲,已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野猪学名野猪,猪属,猪科,猪形目,哺乳纲。当事人购买的中华竹鼠和小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肉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之规定,三只野生活中华竹鼠的价值为600元;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及第六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之规定,小麂除内脏和羊毛均被当事人购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六、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之规定,应按照整只小麂的三分之二价值评估,《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鹿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其价值的三分之二为2000元;野猪肉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评估,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无相关付款凭证,按照当事人供述的较低价格进行计算,两次购买野猪肉的价值共3400元。当事人购买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共2600元,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共34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开始营业。至案发日一直在营业且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3个月。在案发后,当事人前往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洛口分局补办许可证,经洛口分局核实,于2026年3月12日为当事人办理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属“四小”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其违法行为应按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没收3只竹鼠(去内脏去毛0.76kg/只、0.73kg/只、0.60kg/只)、3块野猪肉(无内脏去毛1.8kg)、1块野猪排骨(去内脏去毛0.60kg)、1只羊头(去毛0.51kg)
2、罚款人民币20200元,上缴国库。
20200.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