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永鑫摩托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K0B847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荒田冲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1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大方县黄泥塘镇荒田冲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摩托车、三轮车、配件。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在黔西县建隆三轮车专卖店以1202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由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型号为LJ150ZH-4、CCC证书编号为2020011102331830(04)、车辆制造日期为2023年8月29日、外廓尺寸(长×宽×高)(mm)为3500×1420×1600、车辆识别代号为LTLHBKZ4XP0003537的“利舰牌”正三轮摩托车,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12300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正三轮摩托车时,主动查看了该正三轮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资料,但由于疏忽大意,未对该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并未与该正三轮摩托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外廓尺寸进行核对。导致出现销售的上述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与其合格证上标注的外廓尺寸不符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7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大方县永鑫摩托车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1辆LJ150ZH-4“利舰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长×宽×高)(mm):3950×1460×1650;执法人员将测量数据与该正三轮摩托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外廓尺寸:(长×宽×高)(mm)为3500×1420×1600进行核对,发现测量数据均大于标注数据。
2024年3月22日,在向当事人出具《大方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期间告知书》、《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开展三轮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的函》后,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被查封的规格型号为LJ150ZH-4的“利舰牌”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4月16日,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报告编号为:W-04-2024-019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为外廓尺寸:长为4.02m、宽为1.46m、高为1.68m;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不符合上述判定依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不符合项目为:外廓尺寸。”。2024年4月20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2024年5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利舰牌”正三轮摩托车的CCC证书编号为2020011102331830(04)查询该“利舰牌”正三轮摩托车生产厂家“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的“3C”认证情况,发现该公司于在2020年10月19日初次获证,但是涵盖的正三轮摩托车规格型号不包括当事人销售的LJ150ZH-4;再查询发现,该公司于20
罚款0.36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69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