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玉市乐乐平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红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9MAC7QFNC2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昆玉市昆牧路西侧军垦路南侧4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四师市监处罚〔2025〕41号
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向我局提出仅接受现场调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商家提出的调解要求,投诉人称“自己目前不在昆玉,无法接受现场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调解结果,王程明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于2025年6月11日又通过“师市96359热线”电话补充举报事宜。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后,于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同批次的涉案产品,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当事人索要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从墨玉县乐佳惠商行购进涉案产品,共购进10袋,进货价8.5元/袋。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显示“食品名称:原香瓜子,食品类型: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配料:葵花籽、食用盐,产品标准号:GB 19300,保质期:8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生产日期:2024年9月15日,生产商: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净含量:308克”。认定涉案产品是预包装食品,于2025年5月14日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28日至该产品销售完毕仅购进了一次(共10袋)。当事人称,该产品按照11元/袋进行销售,由于价格较高,销售数量较少,每次都是等到上一批产品销售完毕后再购进新的产品。由于当事人属于小微零售店未使用收银机,也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该涉案产品(除投诉举报1袋)是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还是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情况和销售数量。
综上,认定当事人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原香瓜子1袋,货值金额11元(11元/袋*1袋),违法所得11元(11元/袋*1袋)。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元(壹拾壹元整),并拟处罚款440元(肆佰肆拾元整),罚没款合计451元(肆佰伍拾壹元整)。
44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十四师市监处罚〔2024〕581号
经查询兵团市场监管综合审批平台http://10.222.25.22:6061/auth/login,当事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23年02月07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https://nb.sjj.xjbt.gov.cn,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为2024年7月2日,2023年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实际报送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时限为2个月零27天。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拟处罚款2727元(贰仟柒佰贰拾柒元)。
2727.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3
第十四师市监处罚〔2024〕567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没收2种15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4
十四师市监处罚〔2024〕5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酒类、日用百货等相关商品。
2024年10月1日中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电话匿名举报,称在昆玉市昆牧路西侧军垦路南侧昆玉市乐乐平民超市购买到舒肤佳香皂,并通过舒肤佳官方微信公众号鉴定该舒肤佳香皂为假的。当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与市民举报相同的舒肤佳香皂,但现场发现有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13包美王?柔顺去屑洗发露和2包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
经查,上述2种15包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
一、美王?柔顺去屑洗发露。产品编号:MCFM0280。产品执行标准:GB/T2967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8克/包。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20240905,已超过限用日期25天。购进价格3.6元/条。规格10包/条。零售价0.5元/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3包。
二、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产品标准号:Q/YQXA204。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实际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批号末尾为0)。净含量5克/包。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40207A1A0,已超过限用日期7个月零23天。购进价格:3.6元/条。规格10包/条。零售价:0.5元/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包。
经查,上述2种15包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和田鸿源商行购进(具体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记不清),购进时仅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和供货商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未查验涉案化妆品的产品出厂检验证明。当事人称购进时索取了涉案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故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不予采纳,认定为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查验并留存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
综上,上述2种15包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5元(13包*0.5元/包+2包*0.5元/包)。因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销货记录台账,故无法确认购进数量及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2种15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527号),并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2.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罚款合计2000元(贰仟元)。
3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5
第十四师市监处罚〔2023〕059号
-
没收违法所得1.5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金桔柠檬等4种14瓶饮料。
-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