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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威注册资本:516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L2EPU8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少普镇联盟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黔0524民初7295号
劳动争议
陈**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9
(2025)黔0524民初5291号
劳动争议
徐**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5-07-09
(2025)黔0524民初5289号
劳动争议
王**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5-05-22
(2025)黔0524民初3543号
劳动争议
周**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5-04-28
(2025)黔0524民初2290号
劳动争议
刘**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5-04-28
(2025)黔0524民初2292号
劳动争议
刘**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5-04-28
(2025)黔0524民初2288号
劳动争议
李**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5-01-08
(2025)黔0524民初8号
劳动争议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康**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4-11-22
(2024)黔0524民初759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赵**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12
(2024)黔0524民初7286号
劳动争议
李**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监管罚﹝2025﹞-71、黔﹝织能﹞煤安监管罚﹝2025﹞71-1、黔﹝织能﹞煤安监管罚﹝2025﹞71-2
1.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煤矿未定期对11707运输巷驱动滚筒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现场检查时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温度传感器安装位置距离滚筒表面超过厂家要求“不大于1m”、洒水装置未连接水管,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急停闭锁开关拉线多处断裂,第四部带式输送机速度传感器、机头1处跑偏装置失效以及安设的堆煤传感器未在卸载滚筒正前方、温度传感器距离滚筒表面超过厂家要求“不大于1m”、烟雾传感器未在滚筒下风侧10~15m处;2.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未安设在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约60m;(2)井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123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迎头超过5m,T2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回风口超过10~15m,227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迎头超过5m,回风斜井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位置距顶板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3)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尾驱动滚筒、改向滚筒处未设防护栏;(4)22109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溜煤眼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227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为2025年9月25日,T2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123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T2甲烷传感器及12102运输联络巷T2甲烷传感器检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8月19日、7月10日、10月14日,矿灯发放室部分在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以上传感器和报警仪均超过检测有效期后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重新进行检验;(5)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706运输巷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未设置甲烷传感器;(6)217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未设置越位保护装置;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四采区主平硐与四采区回风斜井之间的联络巷设置的正向风门联锁失效,407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门联锁失效;(2)22109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20m,现场实测加强支护长度仅有8m;(3)123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210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处穿墙电缆墙体两边未设置标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4)四采区回风上山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4.2025年10月7日、10月10日、10月13日11602综采工作面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吴云霄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5.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116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支架初撑力不低于泵站压力的90%,即27MPa”,现场检查时第93#、103#、109#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5MPa、14MPa、10MPa;(2)《1160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隔离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隔离墙与采面煤壁夹角一般为75°~80°,隔离墙外侧支柱不少于5根,上尾巷应及时退锚,确保顶板垮落严实”,现场检查时隔离墙防倒使用半圆木进行固定防倒,且半圆木未接顶,隔离墙与采面煤壁夹角接近90°;上尾巷未将锚杆、锚索支护进行退锚,导致了采空区顶板悬顶面积过大;(3)11602综采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2025年10月20日早班因工作面推采到原施工的1号定向钻场处(长9m,宽5m)顶板未垮落,导致采空区顶板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20㎡,现场约40㎡,未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8时51分38秒采空区顶板垮落,采空区瓦斯涌出造成T0、T1甲烷传感器发生瓦斯超限报警。
分别1.鉴于煤矿系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5.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生产副矿长周礼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6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1-20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6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66-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66-2号
1.煤矿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煤矿编制的《井下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管理制度》要求“瓦斯抽放管路连接时,法兰盘中间应夹有橡胶垫,且橡胶垫的厚度不宜小于5mm,并将法兰盘的螺栓全部上满紧平,确保严密不漏气”,实际12705运输巷反掘工作面距离迎头12m位置抽放支管连接时未使用法兰盘,仅进行简易插接,于2025年9月3日17时05分许二采区新瓦斯泵房低负压1#泵因故停止运行,同时该处抽放支管连接处脱落,迎头连抽的钻孔内瓦斯从脱落的瓦斯管口处涌出,导致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煤矿编制的《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制度》要求“井下采掘工作面抽采钻孔因浓度低而停抽,总工程师要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原因”,现场检查时发现12705运输巷本煤层预抽回采区域第6-32#抽采钻孔停抽,但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22109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作业人员跨越带式输送机清理浮煤、施工超前支护处,没有设过桥;(2)抽查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9月8日13时20分许一采区副斜井井底车场使用绞车提升时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未加装保险绳;(3)12705运输巷反掘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发现距离工作面迎头超过5m,实际为12m;(4)12302回风巷工作面(维修巷道)T1、T2甲烷传感器安设后,监控数据未及时传输至地面主机(工作面未作业)。
1.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总工程师陈胜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鉴于煤矿安全设备安装、使用和检测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总工程师陈胜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9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0-13
3
黔﹝织能﹞煤安罚﹝2025﹞55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5-1号
1.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1390联络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m”,2025年7月25日中班18时,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在后退综掘机时将风筒拉断脱节,导致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达16米,至7月26日夜班5时28分许方才延伸风筒,期间工作面供风风量不足,裂隙与煤壁瓦斯涌出积聚,作业人员在接风筒时控制风量不到位带出积聚瓦斯,导致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值最大1.74%,报警累计时长1分17秒;(2)《22708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m”,现场检查时,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迎头达10米;2.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甲传感器T1设置距离超过工作面迎头5米,现场设置在距离工作面10米的位置。
1.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吴兆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鉴于煤矿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对矿长吴兆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9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9-01
4
黔﹝织能﹞煤安罚﹝2025﹞53、黔﹝织能﹞煤安罚﹝2025﹞53-1、黔﹝织能﹞煤安罚﹝2025﹞53-2
1.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21601运输巷工作面2025年7月20日、22日开展的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未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2)2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前,未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3)煤矿编制的《216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一次放炮炸药量最大为15kg,实际2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2025年7月22日12时30分许放炮装药量为26kg。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控制风流的风门设施不可靠,正向风门能同时打开;(2)2025年7月22日12时30分许2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实施远距离爆破后瓦斯检查工吴国才于12时44分进入工作面,间隔时间仅为14min(少于30min)。
分别1.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龙威、总工程师(代)黄广修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佰元整(¥5,500.00),对防突副矿长黄广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13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25
5
黔﹝织能﹞煤安罚﹝2025﹞52、黔﹝织能﹞煤安罚﹝2025﹞52-1
1.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煤矿未对11602综采工作面移动变电站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未能及时发现该变电站高压侧隔离刀闸存在虚接现象,2025年7月15日2时30分许11602综采工作面移动变电站高压侧隔离刀闸发生短路故障顶跳井下供电I回线路高压开关柜,导致7煤鉴定Ⅱ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当班值守人员误将备用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分闸”按钮当作“复位”按钮进行操作,导致备用局部通风机电也停电停风,工作面停风24分钟,工作面迎头煤壁裂隙瓦斯涌出,造成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于2时44分28秒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64%;2.煤矿杂工队刘沪生为2025年5月20日新上岗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由有经验的师傅带领实习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就于2025年6月10日、6月14、6月25、6月26日独立上岗作业;3.安全设备的使用或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7煤鉴定I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编号2306134)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7煤鉴定Ⅲ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编号2205369)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8日,均超过检验有效期,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重新进行检验。(2)2025年7月15日2时30分47秒至2时53分45秒期间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线,监测数据未传输至地面主机(煤矿发现断线后已要求停止井下采掘作业);4.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为综掘工作面,未按照《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1)工作面永久支护前,掘进机司机操作二位三通阀使液压油由掘进机油路切换至机载支护装置油路,使掘进机液压系统处于不供液状态,并将截割闭锁;(2)将掘进机后退10米,锚网铺放在前伸顶架上,使用随机配带的强力磁铁将锚网与前伸顶架牢固吸实,防止锚网从前伸顶架上滑脱;(3)将掘进机前进10米,司机通过操作机载支护装置的摆动油缸和支持油缸液压控制手柄,使站套和支护顶架由折叠状态慢慢平稳打开,再通过操作伸缩油缸使支护顶架升起,将锚网拖至顶板后停止;(4)掘进机司机操作机载支护装置的前挡板油缸液压控制手柄,将前挡板打开并贴实迎头墙壁,防止墙壁片落煤矸伤人;(5)在机载支护装置完成临时支护后,施工人员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危险后,进行永久支护”使用机载式临时支护,查2025年7月10日以来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视频监控图像,工作面未使用综掘机机载支护装置进行临时支护;5.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5年7月15日2时30分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未传输至地面主机,系统发出断线报警,值班调度员李光兴、监控员李红梅未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期间2人正在睡觉。(2)四采区主平硐巷道里程K0+400m位置处电缆遭受淋水。
分别1.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对1名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的使用或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5.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6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23
6
黔﹝织能﹞煤安罚﹝2025﹞4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3-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3-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3-3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1602综采工作面瓦斯涌出主要来自于开采层与邻近层,煤矿未针对工作面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超限的较大风险采取相应有效的管控措施,2025年6月16日夜班工作面正常回采作业,5时30分许上出口尾架进行移架时,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工作面当班安全员邱建阳和现场安全管理员杜付军未在作业现场盯守(均在工作面运输巷),现场拉架工在移132#支架时,拉垮上隅角隔离墙右上侧,采空区瓦斯从垮落的空间涌入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导致上隅角T0、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分别为1.28%、1.30%,报警时长分别为40秒、50秒;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11602综采工作面瓦斯涌出主要来自于开采层与邻近层,矿长龙威未针对工作面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超限的较大风险组织采取相应有效的管控措施,2025年6月16日夜班工作面正常回采作业,5时30分许上出口尾架进行移架时,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工作面当班安全员邱建阳和现场安全管理员杜付军未在作业现场盯守(均在工作面运输巷),现场拉架工在移132#支架时,拉垮上隅角隔离墙右上侧,采空区瓦斯从垮落的空间涌入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导致上隅角T0、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分别为1.28%、1.30%,报警时长分别为40秒、50秒;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116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第一单元(K0+80m-K0+200m)、第二单元(K0+200m-K0+400m)本煤层顺层预抽瓦斯钻孔未设置放水器和除渣装置;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已施工结束15个瓦斯抽采钻孔,抽采使用的软管排列混乱,管道低洼处未安设放水器,未对已施工的抽采钻孔进行挂牌管理,并记录钻孔施工时间、连抽时间、抽采浓度等参数,未定期检测钻孔浓度、负压;(2)12701综采工作面(突出煤层工作面)进风巷分风口处未设置风向传感器;(3)12701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20m,现场实际测量只有13m;(4)12302运输皮带巷、12302回风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除渣,耙装机作业范围内未安设照明装置;(5)16煤探煤巷溜煤眼的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6)二采区轨道斜巷一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支护形式,巷道中部右上帮顶板离层、喷体脱落,未加强支护;22109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采用锚杆、锚索、锚网支护形式,巷道K0+340m-350m处顶板破碎、兜网,未加强支护;(7)22109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风速传感器监测示数0.6m/s,实测风速为1.82m/s。4.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270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未设置风筒传感器,现场设置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末端约70m;(2)22109综采工作面采煤机机载甲烷传感器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1日、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均超过检验有效期,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重新进行检验;(3)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22109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0未设置在距切顶线小于或等于1m的位置,甲烷传感器T1未设置在工作面回风流10m以内的位置;11602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4未设置在距进风巷分风口15m位置;(4)1270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后约100m范围内采用的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5)23煤运输下山上段联络巷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安设过桥;(6)二采区副斜井采用提升运输,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处未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5.现场检查时四采区运输上山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撕裂保护装置损坏;堆煤保护装置设置位置不规范,传感器触头距离下部皮带的高度超过500mm,且高于卸载滚筒下沿。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二采区副斜井至一甩道处、轨道斜巷一上变坡点处挡车栏在未放车时未处于关闭状态;二采区601车场入口处气动阻车器人为使用铁丝捆绑,不能正常使用;(2)煤矿编制的《1270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顶板临时支护采用综掘机机载式临时支护,当机载式临时支护出现故障时采用金属前探梁作超前临时支护,前探梁采用不低于4.5米的无缝钢管,每根钢管采用3个吊环进行固定,现场检查时每根钢管实际只使用2个吊环进行固定。7.四采区7煤鉴定Ⅰ巷掘进工作面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12705运输巷风门设置的风门开关传感器在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鉴于煤矿系1处较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矿长龙威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龙威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龙威、安全副矿长王庆雷、机电副矿长付伟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7.经过对相关责任人调查核实,四采区7煤鉴定Ⅰ巷掘进工作面、12705运输巷风门设置的风门不是主要风门,不属于《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情形,故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处罚。
13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30
7
黔﹝织能﹞煤安罚﹝2025﹞44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检查发现煤矿未对工人郑林光、李建国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便安排其入井进行作业。
鉴于煤矿未按照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22
8
黔﹝织能﹞煤安罚﹝2025﹞3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6-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6-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6-3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分别于2025年4月4日、5月24日爆破作业时,工作面迎头段风筒被矸石覆盖,风筒出风口风量变小,作业人员在恢复供风时控制风流不到位,迎头瓦斯瞬间被带出造成T1甲烷传感器预警,最大值分别为0.64%和0.65%,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提出“对工作面加强风筒管理,迎头段更换为硬质风筒,恢复供风时要逐步控制风量排瓦斯”的要求,煤矿未吸取两次相同原因导致瓦斯预警的教训,针对类似行为易造成瓦斯超限的较大风险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5年5月27日14时47分许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导致迎头第2、3节风筒之间接头脱节,工作面瓦斯积聚,作业人员在恢复供风时控制风流不到位,造成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17%;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2025年4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织金县能源局开展“双全日”督导时提出“轨道斜巷三柔性跑车防护装置安设位置不符合标准,未在下变坡点向上20~30m处”,煤矿限定的整改期限为2025年5月20日前,机电副矿长付伟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至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该隐患未整改合格并复查销号;(2)2025年5月14日至15日,织金县能源局组织专家组对岩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现场抽查,提出“12701综采工作面运、回风巷高、低负压抽采均未监测CO;回风巷瓦斯抽放多参传感器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煤矿限定整改期限为2025年5月25日前,防突副矿长黄广修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至2025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隐患未整改合格并复查销号;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5年4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织金县能源局开展“双全日”督导时提出“轨道斜巷三柔性跑车防护装置安设位置不符合标准,未在下变坡点向上20~30m处”,煤矿限定的整改期限为2025年5月20日前,至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该隐患未整改合格并复查销号;(2)2025年5月14日至15日,织金县能源局组织专家组对岩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现场抽查,提出“12701综采工作面运、回风巷高、低负压抽采均未监测CO;回风巷瓦斯抽放多参传感器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煤矿限定整改期限为2025年5月25日前,防突副矿长黄广修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至2025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隐患未整改合格并复查销号。(3)12302运输巷风门至12302运输皮带巷开口点通信和信号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通信电缆未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现场检查时相互缠绕;4.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2025年5月27日14时47分许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工作面警戒人员未在起爆前向矿调度室汇报撤人、警戒情况,当班瓦检员未将“一炮三检”检查情况汇报调度室;(2)抽查四采区鉴定Ⅲ巷掘进工作面迎头视频监控图像,2025年5月27日21时4分许工作面爆破作业后未及时恢复迎头视频监控,监控室未监控到工作面敲帮问顶、临时支护等作业环节过程。(3)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于2025年5月14时18分许和14时47分许分别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均为10min左右,均小于30min;5.2025年5月27日早班14时许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的起爆人员为班组长李飞,李飞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鉴于煤矿系1处较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2.鉴于煤矿机电副矿长付伟、防突副矿长黄广修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机电副矿长付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防突副矿长黄广修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3条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3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400.00);5.鉴于煤矿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109,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400.00);对机电副矿长付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防突副矿长黄广修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2424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6-24
9
黔﹝织能﹞煤安罚﹝2025﹞2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4-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4-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4-3号
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现场检查时141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迎头4.5m范围内未进行永久支护,超过了《1410联络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的循环进度“掘进和支护方式为‘随掘随支’,工作面循环进度为1.6m”,且现场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下施工锚杆作业;2.现场检查时发现11602综采工作面实施远距离爆破时,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警戒,回风系统未撤人;3.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现场检查时发现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回风口超过10~15m处,实际20m;4.现场检查时发现M21煤回风上山、回风斜井与副斜井主石门之间使用的联络巷(即2102联络巷)安设的风门联锁失效;5.2025年4月8日早班12时许11602综采工作面切顶孔实施爆破作业时,工作面警戒人员未在起爆前向矿调度室汇报撤人、警戒情况,当班瓦检员未将“一炮三检”检查情况汇报调度室;6.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压风自救装置未与压风管连接,现场压风自救装置无风;21707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0m范围内安设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且仅有4个压风自救袋,不能满足5~8个人使用;7.现场检查时M17煤轨道下山正在提升运输,未使用保险绳;现场检查时发现轨道斜巷三提升运输使用绞车一次挂4辆车,《绞车提升能力以及钢丝绳安全系数验算》规定最大每次牵引的重车数为2辆,且保险绳长度不足4辆车长度
1.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龙威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安全副矿长王庆雷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6.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2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7.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机电副矿长付伟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8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5-08
10
黔﹝织能﹞煤安罚﹝2025﹞2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0-1号
1.12701综采工作面T0、T1、T2及T3甲烷传感器入井使用前,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未在地面试运行24h~48h;2.12701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监控线缆和转载机动力电缆混合布置在一起,未按规定分挂在巷道两侧或将监控线缆吊挂在动力电缆0.1m以上的位置,转载机往后移动时动力电缆拉拽监控线缆,将固定在转载机上方的T3甲烷传感器拖动,传感器掉落在转载机下方被碾压损坏,导致故障报警,报警最大值达 8.01%;3.2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临时支护使用“一梁三环,三梁九环”,现场检查时发现2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390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采用的是“三梁六环”
1.鉴于煤矿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生产副矿长吴兆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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