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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吉冠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庄心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03MACD5QKC4B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街道金马村八组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139号
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2025CJ05273,“2025-05-08”批次老庄府麻饼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规格“散装称重”)后,前往孝感街道金马村八组30号的当事人生产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库房内无相关批次产品,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资料,要求当事人组织召回及原因分析。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在7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SP2025F27753,检验结论不合格)后,于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材料。\n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SP2025A24642,“2025-04-14”批次首鲜旺瓜子脆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规格“280克/盒”)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库房内无相关批次产品,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资料,要求当事人组织召回及原因分析。\n经查实,“2025-04-14”批次首鲜旺瓜子脆共计生产、销售27件。据送货单,“2025-04-15-003”销售13件,单价102元,合计1326元;“2025-04-16-001”销售8件,单价108元,合计864元;“2025-04-17-01”销售6件,单价102元,合计612元。经核算,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2802元(1326+864+612)。当事人对留样及召回产品进行委托检验(报告编号:QT2507-13321),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过氧化值)符合GB 7099-2015。当事人提交大豆油检验报告,过氧化值项目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本年有效的出厂检验报告。\n“2025-05-08”批次老庄府麻饼生产、销售41件,单价36元/件。经核算,该产品货值金额1476元,违法所得1476元。
本局认为以检验报告所载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对当事人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行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n1.采购合格的食品原料;\n2.做好仓储、运输环节的产品质量控制;\n3.对处于经销商的储运销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提示。\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从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罚没合计51476元(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柒拾陆圆整)。
50000.00元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2
德旌市监处〔2024〕51060324000149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SP2024A13340,“2024-01-01”批次爆牙舒瓜子脆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库房内无该批次产品。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SP2024AM0549,“2024-03-08”批次首鲜旺木糖醇低脂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SP2024AM0620,“2024-05-10”批次蜀贵妃控糖西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库房内无该批次产品。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SBJ24500000341732379ZX,“2024-03-06”批次首鲜旺控糖西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库房内无该批次产品。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SBJ24500000341732550ZX,“2024-04-09”批次福贝冠木糖醇低脂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库房内无该批次产品。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SP2024A23292,“2024-03-04”批次爆牙舒瓜子脆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库房内无该批次产品。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SWJQ202408236,“2024-05-10”批次首鲜旺木糖醇低脂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库房内无该批次产品。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CJ240700989CN,“2024-04-16”批次首鲜旺控糖西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后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库房内无该批次产品。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组织召回,并向其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考虑到同一违法主体,不同生产批次的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上述违法线索并案处理。
1.减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120元;3.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
50000.00元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3
德旌市监处〔2024〕51060324000149号
经查实,“2024-01-01”批次爆牙舒瓜子脆生产和销售60件,单价102元/件,售价6120元。“2024-03-04”批次爆牙舒瓜子脆生产和销售20件,单价104元/件,售价2080元。上述产品由成都忆家欢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该公司已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当事人提交了上述产品原料油的进货查验资料,过氧化值项目合格。当事人对“2024-03-04”批次爆牙舒瓜子脆(样品数量:500g克)送检,过氧化值项目合格。 “2024-03-08”批次首鲜旺木糖醇低脂饼生产、销售4件,单价80元/件,售价320元;“2024-05-10”批次蜀贵妃控糖西饼生产、销售20件,单价59元/件,售价1180元;“2024-03-06”首鲜旺控糖西饼总共生产60件,销售情况为有15件的单价62元/件,有10件的单价64元/件,有15件的单价62元/件,有20件的单价62元/件,售价之和3740元;“2024-04-09”福贝冠木糖醇低脂饼生产、销售25件,单价84元/件,售价2100元;。“2024-05-10”首鲜旺木糖醇低脂饼生产36件,销售35件,单价86元/件,赠送1件,售价3010元;“2024-04-16”批次首鲜旺控糖西饼生产、销售30件,单价59元/件,售价1770元。当事人对网购自淘宝网“某鸿发食化商行”(经营者名称:项城市某宏军百货商行)的脱氢乙酸钠产品先后两次送检,一份报告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991g/kg;另一份报告结果为苯甲酸钠(以干基计)的含量54.83%。当事人新采购了脱氢乙酸钠并进行试生产,“2024-06-23”批次首鲜旺控糖西饼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合格。经核算,相关产品货值金额12120元(320+1180+3740+2100+3010+1770),违法所得12120元。
没收违法所得1.2120万元,罚款5.0000万元
50000.00元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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