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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红卫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63344737054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S242省道与创业东七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平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刘*
青州市人民法院
3
2022-01-11
(2022)鲁1681民初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张**
邹平县人民法院
4
2022-01-11
(2022)鲁1681民初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邹平市人民法院
5
2021-05-12
(2021)鲁1681民初246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6
2021-05-12
(2021)鲁1681民初246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邹平市人民法院
7
2021-05-12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邹平市人民法院
8
2021-05-10
(2021)鲁1602民初2291号
财产损失保险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9
2021-03-19
(2021)鲁1681民初16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成**,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
邹平市人民法院
10
2021-03-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成**,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邹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2
2024-03-06
(2024)鲁0704行审41号
行政案由
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500.00元
行政案件
2
2022-12-07
2022-12-02
(2022)鲁16民终2617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上栗县福田企帮机械加工厂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01
2019-06-10
(2019)鲁1626民初266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6-30
2019-09-11
(2019)鲁0305民初39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杨**等与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3576.5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29
2021-05-18
(2021)鲁1681民初246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6
2021-03-03
(2021)鲁1681民初12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865.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1-15
2020-12-25
(2020)鲁1626民初558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371.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1-05
2020-12-14
(2020)鲁民申1007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2
2020-06-22
(2020)鲁0181民初2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赵**、赵**、赵**、滕**与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2562.62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30
2020-09-16
(2020)鲁1121财保168号
其它类型纠纷
王**、刘**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321202600052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公路路政),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120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2
370321202600047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采取故意堵塞检测车道、短途驳载、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者首尾紧随;(二)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三)逃避、干扰检测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公路路政)序号40,违法程度为“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200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3
3
370321202600049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公路路政),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105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3
4
370306202600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7
5
370306202600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7
6
370306202600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玖佰元整
90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7
7
370306202600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7
8
370126202500472
鲁MCF669车2025年10月31日13时26分通过县道X252K0+900米处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总质量63.200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14.200吨。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已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放弃)(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2100.00元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25
9
370784202501277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4
10
370321202500275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240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