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昂溪区永强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万玲 | 注册资本:0.7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5MA19XNK23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宜宾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昂市监罚[2024]6号
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从一个到市场推销袜子的人手中(无法查找),以每双袜子2.50元的价格购进了1双标有 图标的袜子。当事人明知上述袜子不是耐克公司生产的商品,仍以每双袜子3.5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上述袜子没有售出。2024年1月29日,本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袜子进行鉴定。2024年2月28日,本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袜子系侵犯耐克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证明。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袜子的供应商联系方式、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所以上述袜子的采购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只能以当事人的陈述为依据。本案货值金额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情况和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带图标袜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自然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昂市监商标强制【2024】2002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
6、本局对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制作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齐昂市监商标鉴委【2024】2002号)1份,证明本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耐克牌袜子的鉴定情况;
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期间告知书》(齐昂市监商标鉴期【2024】2002号)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期间的情况;
8、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785883XA),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9、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855785号)复印件1份证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耐克有限公司;
10、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全权处理耐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11、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本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袜子的鉴定结果;
12、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齐昂市监商标鉴结【2024】2002号)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的情况。
罚款0.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元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