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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胖姐排骨饺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呼德力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7DR0YG6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帝王商城9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6〕157号
当事人自述前段时间其家中为孩子举办订婚宴席,涉案羊肉系当事人自家饲养活羊,由当事人在家自行宰杀,全部用于本次订婚宴席招待到场亲戚宾客,属于家庭自用食材,没有对外销售牟利的打算。订婚宴席结束后剩余羊肉共计2公斤,当事人临时将该剩余羊肉存放至自己经营饭店的冰柜内保管,涉案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肉共计2公斤,该食材为当事人自家饲养宰杀的食材,无进货票据及门店销售标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之规定,原料无购进价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执法人员对辖区内4家生鲜羊肉经营门店开展同期市场价格核查,取各家零售单价平均值确定羊肉市场售价76元/公斤,据此核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52元(76元/公斤×2公斤=152元)。现因未发现已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的证据,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情况。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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