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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胜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589321041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龙煤大厦1栋12层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4
(2020)新3221民初6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和田玉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墨市监处罚〔2025〕255号
和田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与墨玉县喀拉喀什镇中心卫生院签订了《医疗设备租赁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为五年。该协议书中载明: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从和田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9台设备,分别为血球分析仪2台(DH76)、尿液分析仪2台(BW-200、BW-500)、自动生化分析仪2台(MS-480、MS-880B)、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1台(iDR3000) 、生物显微镜1台(HB200)、离心机1台,其中离心机为当事人赠予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使用,以上9台设备租金为4万元/每年,约定每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租赁费。 一、《医疗设备租赁合作协议书》中相关内容:“甲方以租赁的方式向乙方提供以上四种设备(以上四种设备租赁费每年4万元,付款日期:每年10月30日之前)”,实际情况为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从未向当事人支持该项费用。且该协议书第一页表格中所列的设备名称、数量和租赁价格等信息与文字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二、《医疗设备租赁合作协议书》中分别约定1.“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一次性以上设备所使用耗材…”2.“乙方保证每年60万人体检所涉及以上4项所有设备的全部试剂必须从甲方采购,以确保甲方赢利…”3.“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使用任何非甲方提供的一次性耗材…”4.“必须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一次性耗材…”5.“合作期内的试剂耗材购买量和购买进度达不到合作要求,经要求纠正后乙方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违约终止”6.“在合作期间内乙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其他品牌或者商家的试剂耗材用于甲方所投放的设备”等内容,明确要求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在使用租赁的设备开展业务时必须购买当事人提供的试剂耗材,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且在“违约终止”相关内容中表述为“甲方所投放的设备”,与租赁使用方式不一致。 三、双方于2021年10月20日与签订了有效期为五年的协议,当事人的委托人称“双方一直有合作并达成协议,由于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使用上述租赁设备所需的医疗耗材一直从我公司采购,因此未追究租赁费是否按时支付事宜”。当事人通过名义上租赁医疗设备的方式,使用该批医疗器械贿赂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成为其使用上述设备所需耗材的唯一供货方。 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和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开展调查并调取财务帐册,经梳理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11月-2024年12月期间共向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卫生院销售物资价值1710495.25万元,其中销售上述设备所需医用耗材价值148.5602元,除去耗材成本、税款、运费等合理支出后,净利润为160691.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691.9元(壹拾陆万零陆佰玖拾壹点玖圆) 2.处以罚款70000元(柒万圆整) 两项合计:230691.9元(贰拾叁万零陆佰玖拾壹点玖圆)。
70009.00元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2
和市市监处罚〔2025〕153号
经查明,当事人和田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从新疆博达鑫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五分类血球质控物”6支,购进价格230元/支;2023年2月6日从新疆辉诺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CK-MB)肌酸激酶MB同工酶检测试剂盒”10盒(1支/盒),购进价格280元/盒;2023年2月20日从新疆辉诺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RF)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盒”10盒(1支/盒),购进价格300元/盒。均无库存,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供货商资质及销售票据、出库记录。过期后,当事人共向墨玉县阿克萨拉依乡卫生院销售了3批次过期医疗器械,其中“(CK-MB)肌酸激酶MB同工酶检测试剂盒”(批号:221206101)6支,产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5日,销售日期2023年12月09日,销售价格393元/盒,货值金额2358元,违法所得2358元;“五分类血球质控物”(批号:BC0723N)2支,产品有效期至:2023年9月10日,销售日期:2023年9月25日,销售价格316元/支,货值金额632元,违法所得632元;“(RF)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盒”(批号:BC0723N)10盒,产品有效期至:2023年9月10日,销售日期:2023年11月22日,销售价格628.5元/盒,货值金额6285元,违法所得6285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9275元,违法所得合计9275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履行了销售记录制度,故上述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销售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以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为准。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275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共计24275元。
15000.00元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