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优廉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天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3MACAKH02X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郑密路126号亚星郦都1层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七市监处罚〔2025〕171号
2025年5月2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二七区优廉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5410100463633519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香蕉,也未在现场发现有或含有吡虫啉类药物。
经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是采购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以70元/箱的价格从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翔德果业购进的,共购进3箱,净重13kg/箱。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照片、翔德香蕉批发部果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供货凭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9日以7.96元/kg的价格销售给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226kg涉案批次香蕉用于抽样检验,其余以同样价格在2025年5月29日当天全部销售完毕。
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在其超市收银处主动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能够召回的涉案批次香蕉实施集中销毁,但鉴于涉案批次香蕉是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无法了解到购买人的相关信息等情况,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已销售的涉案批次香蕉召回数量为零。
本案中,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7.96元/kg×13kg×3=310.44元,违法所得为当事人经营性收入310.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情况以及本案发生在我局管辖区域内,我局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2、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DBJ25410100463633519)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局送达情况。
3、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我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香蕉的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6、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翔德香蕉批发部果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供货凭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香蕉进货来源情况。
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涉案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故无没收,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