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玖冠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建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827W5863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倚虹中里15号楼4门1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新处罚【2024】678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售出1瓶生产日期为“20230623”、保质期8个月的大窑荔爱荔枝味汽水,销售价格5元/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上述事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记录予以证明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2.2024年5月28日,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冷藏柜内有1瓶生产日期为“20230623”、保质期8个月的大窑荔爱荔枝味汽水在售,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均正在售卖中,价签显示售价5元/瓶,共1瓶,货值金额共计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食品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未制作进销存台账,无法认定上述批次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且当事人否认之前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该批次食品,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按照无违法所得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没收大窑荔爱荔枝味汽水1瓶;3.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3.没收大窑荔爱荔枝味汽水1瓶;4.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