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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馨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695616513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兰海物流钢材总部3号楼342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9
(2022)川7101民初70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
2021-12-17
(2021)甘0103民初642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
朱**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3
2020-12-23
(2020)渝0118民初9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4
2020-10-19
(2020)京0107民初11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5
2020-10-19
(2020)京0107民初11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1-15
(2018)甘0103民初1859号
委托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
庆***
裁判文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7
2022-06-09
(2022)甘0103民初2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兰州天港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06
2022-03-30
(2021)京0107民初15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69897.32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24
2022-03-02
(2021)甘01民终57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兰州朝晖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466709.09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19
2021-07-05
(2021)甘0103民初15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与兰州朝晖商贸有限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6709.09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08
2020-08-10
(2020)京0107财保55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4302219.89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07
2020-08-10
(2020)京0107财保5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4302219.8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0-09-29
2020-08-31
(2020)渝0118民初6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7-30
2019-05-22
(2019)粤1202财保19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6872141.91元
民事案件
9
2019-05-16
2019-04-02
(2019)陕0402执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3-21
2018-12-11
(2018)甘0103民初3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晟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9598.6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15号
1、发票流情况2021年5月27日,你单位取得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03130,发票号码01672175,发票金额188,293.39元,发票税额16,946.40元,价税合计205,239.79元。发票货物品名: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信息注明货物类型:螺纹钢,共计1,383.95吨,货物起止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阁老坝货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习酒厂附近施工现场,备注车辆信息:贵CF8194、贵CC6504、渝DM1785、渝D99283、贵CF5710。你单位提供的《结算单》与发票信息一致。你单位已对上述1份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款项已支付,已列支2021年费用。2、资金流情况你单位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号:2703000419200041357)向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06022101421008328)转账11,493.43元。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028785645733012)向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06022101421008328)转账193,746.36元。资金支付与发票备注银行信息一致。经我检查组调取朱波的相关账户资金,朱波2021年5月27日收到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转账193,746.36元,账户余额194,634.95元,之后无其他交易流水,至2021年6月4日,朱波向郝会翔个人账户转账190,000.00元,余额4,634.95元。通过对你单位会计询问,会计称不认识朱波和郝会翔,更不清楚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为何会通过公户和私户转账给朱波和郝会翔。经检查相关账户和资金流向,上游稽查部门未对该笔资金定义回流,也未发现资金回流至你单位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3、业务流情况你单位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双方信息一致。《结算单》与发票、运输合同信息一致。你单位与遵义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签订钢材采购合同,采购的钢材向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有限公司销售,用于贵州茅台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采购与销售均能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资金支付记录。其中部分钢材运输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负责运输,并根据结算单进行运输业务结算。资料显示,钢材运输起止地、货物类型、吨位与发票均一致,并附车辆信息等。综上,通过对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进行检查,你单位涉及协查函所列运费发票信息,均能提供相关货物购销合同、付款记录、发票,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结算单、车辆信息等,资料完备。检查组认为你单位有真实的购销业务及运输业务,接收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
对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29
2
兰市税稽二罚﹝2026﹞12号
1、发票流情况2021年5月27日,你单位取得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03130,发票号码01672175,发票金额188,293.39元,发票税额16,946.40元,价税合计205,239.79元。发票货物品名: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信息注明货物类型:螺纹钢,共计1,383.95吨,货物起止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阁老坝货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习酒厂附近施工现场,备注车辆信息:贵CF8194、贵CC6504、渝DM1785、渝D99283、贵CF5710。你单位提供的《结算单》与发票信息一致。你单位已对上述1份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款项已支付,已列支2021年费用。2、资金流情况你单位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号:2703000419200041357)向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06022101421008328)转账11,493.43元。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028785645733012)向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06022101421008328)转账193,746.36元。资金支付与发票备注银行信息一致。经我检查组调取朱波的相关账户资金,朱波2021年5月27日收到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转账193,746.36元,账户余额194,634.95元,之后无其他交易流水,至2021年6月4日,朱波向郝会翔个人账户转账190,000.00元,余额4,634.95元。通过对你单位会计询问,会计称不认识朱波和郝会翔,更不清楚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为何会通过公户和私户转账给朱波和郝会翔。经检查相关账户和资金流向,上游稽查部门未对该笔资金定义回流,也未发现资金回流至你单位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3、业务流情况你单位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双方信息一致。《结算单》与发票、运输合同信息一致。你单位与遵义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签订钢材采购合同,采购的钢材向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有限公司销售,用于贵州茅台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采购与销售均能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资金支付记录。其中部分钢材运输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负责运输,并根据结算单进行运输业务结算。资料显示,钢材运输起止地、货物类型、吨位与发票均一致,并附车辆信息等。综上,通过对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进行检查,你单位涉及协查函所列运费发票信息,均能提供相关货物购销合同、付款记录、发票,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结算单、车辆信息等,资料完备。检查组认为你单位有真实的购销业务及运输业务,接收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
对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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