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酒笑人生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连芝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MACHFFFN0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梅家坞239号甘润民宿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7
(2024)浙0192民初1093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黄*
杭州酒笑人生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2
2023-12-01
(2023)浙0192民初8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杭州酒笑人生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3﹞13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来自日本核辐射区的日本酒水货值金额8899元,违法所得168元;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日本进口酒水货值金额499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来自日本核辐射区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日本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存在的情节:1、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淘宝经营的时间较短;2、当事人积极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减轻危害后果;3、当事人淘宝店铺已停止经营;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罚款2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存在的情节:1、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淘宝经营的时间较短;2、当事人积极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减轻危害后果;3、当事人淘宝店铺已停止经营;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