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万琴川电动三轮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琴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5UMDYJ0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关路11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158号
; ;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不合格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的发货单。当事人被抽样的15只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信息如下:品名: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规格型号:6--22;产品执行标准: 22199.1-2017;生产企业: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等级:合格品,购进价格为106元只,销售价格为114元只。; ; 2024年4月9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15只进行抽样,2只检验样品以销售价格114元只购买,另外3只备样样品以销售价格114元只购买,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截至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的《检验报告》(№:2024-03040154)时,只余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3只备样样品存放于店内,除备样外的另10只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当事人以114元只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以抽样的15只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的销售价格为准,货值金额为1710元(15只*114元只)。当事人未缴纳上述销售产品的税费,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20元(15只*114元只-15只*106元只)。
; ;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3只备样;; ; 2.处以货值金额(1710元)1.5倍的罚款即2565元;; ; 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565.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6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