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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从蓉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东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JBJR28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汇丰路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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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4﹞111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已登记食品小作坊,主要从事糕点的生产、销售。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加工车间内共发现2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以及1款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均已开封使用。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以及同批次合格证明。根据调查,“味好美”牌精选红甜椒采购价格为90.3元/瓶,“味好美”牌大蒜粉采购价格为55元/瓶,“PUREVANILLABEANPASTE”(香草膏)采购价格为140元/瓶。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为145.3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原料的货值为140元。因当事人无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认定违法经营额,无法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曾生产销售10盒无标签的乳酪脆条给温州从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销售价格为15元/盒,合计1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味好美”牌精选红甜椒和1瓶“味好美”牌大蒜粉。2、罚款3000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1瓶“PUREVANILLABEANPASTE”(香草膏)。2、罚款3000元。对于当事人生产加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小作坊生产加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味好美”牌精选红甜椒和1瓶“味好美”牌大蒜粉。2、罚款3000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1瓶“PUREVANILLABEANPASTE”(香草膏)。2、罚款3000元。对于当事人生产加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小作坊生产加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8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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