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新马桥镇东方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323MA8P5HCB4C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计罚〔2026〕210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8月3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8月30日)后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向供货商蚌埠市泰达久益商贸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后,以单价14.5元/提的价格购进“喜宝”牌纸上诗词抽纸50提,共计725元,以16.8元/提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我局检查之日已售出3提。上述抽纸标注产品名称为“喜宝”牌纸上诗词440抽纸10包,制造商为安徽鸿盛昌纸业有限公司,产品数量为440抽±3%×10包,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规定,计数类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大于50的,允许短缺量为1%。本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440抽±3%”,将允许短缺量标注为3%,超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短缺比例1%的2倍,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的虚假标注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725元,销售收入6.9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玖角。
200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固市监处罚〔2025〕537号
2025年9月20日,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水果“香泡泡”,销售单价:59.6元/kg,称重重量:0.232kg,结算金额:13.82元,在计价过程中,当事人未对用于盛装水果的包装物(塑料盒)进行去皮处理。经核实,该塑料盒自重为0.0249kg,导致实际销售水果净重不足,其重量偏差已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销售重量≤1kg的水果类商品允许负偏差不得超过20克的规定。经核算,实际应收金额应为12.36元,多收取投诉人1.4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无法核实向其他消费者销售该款水果的多收金额,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46元。涉诉商品“周兰宝”牌苏氏伍仁味月饼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9855-2023。该标准要求果仁总体添加量应不低于20%,并在标签中标示果仁添加量。经核实,被诉月饼未在标签中标示果仁添加量的情况属实,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向供货商蚌埠市周兰宝食品加工小作坊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后购进涉案月饼,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存在主观过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处置涉诉月饼。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陆分。
50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3
固市监质罚〔2025〕4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从事经营活动,店名为固镇县新马桥镇东方生活超市。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从蚌埠冠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得力”牌双面泡棉胶带10卷,购进价格1.5元/卷,销售价格2元/卷,同时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1卷“得力”牌双面泡棉胶带(生产日期:2024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117天。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无法核实是否曾向其他消费者销售过同批次超期产品。依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的超期销售行为仅涉及2025年5月8日售出的1卷。本案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叁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伍角。
3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