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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新马桥镇东方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323MA8P5HCB4C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罚〔2025〕537号
2025年9月20日,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水果“香泡泡”,销售单价:59.6元/kg,称重重量:0.232kg,结算金额:13.82元,在计价过程中,当事人未对用于盛装水果的包装物(塑料盒)进行去皮处理。经核实,该塑料盒自重为0.0249kg,导致实际销售水果净重不足,其重量偏差已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销售重量≤1kg的水果类商品允许负偏差不得超过20克的规定。经核算,实际应收金额应为12.36元,多收取投诉人1.4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无法核实向其他消费者销售该款水果的多收金额,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46元。涉诉商品“周兰宝”牌苏氏伍仁味月饼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9855-2023。该标准要求果仁总体添加量应不低于20%,并在标签中标示果仁添加量。经核实,被诉月饼未在标签中标示果仁添加量的情况属实,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向供货商蚌埠市周兰宝食品加工小作坊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后购进涉案月饼,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存在主观过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处置涉诉月饼。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陆分。
50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2
固市监食罚〔2025〕467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8月3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8月30日)后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7月3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荔枝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3.214kg。2025年8月6日,我局收到上述荔枝的检验报告,荔枝中检出农药残留(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为0.14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次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蚌埠市淮上区武瑞峰水果商行索取了营业执照、农产品检测报告资质证明材料后,以8.33元/公斤价格购进120公斤荔枝。截至立案调查时,除抽样用3.214kg荔枝,当事人于抽检当天(7月3日)以9.96元/公斤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将该批次剩余数量的荔枝销售完毕。2025年8月7日,当事人主动发布了涉案荔枝的召回公告。当日,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本案货值金额1195.2元,违法所得额1195.2元。
1;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3
固市监质罚〔2025〕4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从事经营活动,店名为固镇县新马桥镇东方生活超市。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从蚌埠冠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得力”牌双面泡棉胶带10卷,购进价格1.5元/卷,销售价格2元/卷,同时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1卷“得力”牌双面泡棉胶带(生产日期:2024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117天。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无法核实是否曾向其他消费者销售过同批次超期产品。依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的超期销售行为仅涉及2025年5月8日售出的1卷。本案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叁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伍角。
3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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