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城市骄阳泳装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秋霞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81MA0QC3L837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白塔乡摸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4〕242号
2024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城市白塔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等9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上述9户企业登记的住所无企业牌匾、无办公场所、无设施和办公人员,也未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拨打企业登记时的电话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无法查找到上述当事人的下落。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述企业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局认为,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已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