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锦江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沈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CABT98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81号(荆管局院内西端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236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8月4日。2024年8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食品操作间走廊过道的冰柜内贮存有用塑料袋盛装疑似野生动物死体27只(重4.5kg)。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疑似野生动物死体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送检。
因案件查办需要,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将上述疑似野生动物死体送至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鉴定。同日,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认定意见书,其认定意见为:上述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斑鸠”。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委托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涉案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2024年9月2日,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产品成本调查队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发改认字〔2024〕144号),其认定结论为:上述27只涉案野生动物死体的价值金额为8100元。
据当事人述称,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从菜市场流动商贩(无法联系)处以25元每只价格购入上述涉案野生动物死体27只,付款675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存放在其经营场所食品操作间走廊过道冰柜内拟进行加工制作食品后食用。截止本案调查之日,上述涉案野生动物死体尚未加工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不能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形下,仍购进涉案野生动物拟制作成食品进行食用的行为构成了利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后予以食用之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死体;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