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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光勇注册资本:10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MABP1HH42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路电商产业园3栋2楼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5
(2023)黔0103民初16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百姓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31号
2025年9月18日,我局在12315平台收到投诉举报件,举报人称“于 2025年9月15日,我司(贵州铜仁贵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发现有企业生产销售我司产品,并及时进行了取证。经核实,我司于2024年8月在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了一款抹茶味的云腿月饼,采购数量为两万袋,但最终仅使用了4950袋,还有15050 袋包装未使用,该包装袋当时未及时回收,现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过我方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我司留存的包装袋继续加工并生产了该款产品(生产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该公司已明显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诸多法条,现要求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对龙里县谷脚镇王关路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办公室均未发现涉案的抹茶月饼及相关包装袋,在加工车间外墙发现张贴有关于黔式抹茶火腿月饼的简介,介绍该款月饼配料(抹茶)来自贵州铜仁贵茶集团。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与举报方贵州铜仁贵茶茶业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7月26日签订的《抹茶火腿月饼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述:经核实上述产品是该公司所生产,事后排查是公司疏忽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业务培训,车间工作人员误用了库存包膜,其成品(独立包装)于2025年9月10 日流入市场200个,流入地址分别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世界(60个/50克),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140个/50克),上述产品是应经销商要求,作为试吃样品(无偿赠送)。于2025年9月11 日当事人发现误用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560.00元)上缴国库。
56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龙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2025年9月16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522730002025091674603443),投诉举报人反映其在抖音平台购买了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月饼红饼(生产日期2025年9月14日),发现商品配料里面的火腿馅料含量≧40%(火腿馅料中肉含量≧11%),根据国标GB7718复合配料应标识复合配料的名称,该商品明显违反本规定问题。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规定,因当事人能提供火腿馅料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同时当事人也能提供2025年9月14日生产的“火腿月饼红饼”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经综合考虑我局认为该问题属于标签瑕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于202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10月30日前整改。 2025年10月2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522730002025102002846968),被发现同一问题,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对该问题进行改正。2025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在对相关证据分析梳理后,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7日将案件调查清楚。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当事人生产火腿月饼已取得食品生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拾贰元整(¥4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柒元玖角(¥417.90元); 以上罚款合计肆佰伍拾玖元玖角(¥459.90元),上缴国库。
417.9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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