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第一中学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4MA4D4HA32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城市中华路(新一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3〕388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旺旺煎豆”、“徐福记薯片”、“百岁山矿泉水”、“维生素饮料-脉动”等预包装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宜城市监当罚[2023]2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警告。
? 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复查发现,该当事人仍没有全部整改到位。现查明,该当事人至今仅仅只是供应商提供了自己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至今还没有提供。当事人表示将逐步整改到位。
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旺旺煎豆”、“徐福记薯片”、“百岁山矿泉水”、“维生素饮料-脉动”等预包装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宜城市监当罚[2023]2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警告。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2023年10月1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张俊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旺旺煎豆”、“徐福记薯片”、“百岁山矿泉水”、“维生素饮料-脉动”等预包装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宜城市监当罚[2023]2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警告。
? 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复查发现,该当事人仍没有全部整改到位。现查明,该当事人至今仅仅只是供应商提供了自己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至今还没有提供。当事人表示将逐步整改到位。
当事人销售的“旺旺煎豆”、“徐福记薯片”、“百岁山矿泉水”、“维生素饮料-脉动”等预包装食品的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