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森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3117050124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前旗敖镇工业园区(恒丰公司楼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9
(2022)内0623民初1237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2
2020-12-14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3
2020-12-14
(2020)内0623民初1445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4
2020-08-20
(2020)内0623民初68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5
2020-05-18
(2020)内0623民初27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苏**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6
2020-05-18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苏**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4
2020-04-14
(2020)内0623民初272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鄂托克前旗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4
2020-04-28
(2020)内0623民初274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5-08
2018-03-31
(2018)内0623民初89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前市监处罚﹝2025﹞60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敖勒召其镇辖区内居民、非居民、特殊行业提供自来水服务,现有用水户22000余户。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阶梯水价时,需在2024年3月底前对辖区内居民自来水用户的水表进行全部抄表,按照12个月为计量周期,从零开始计量。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1月份对辖区内自来水用户进行抄表,2024年3月份超表的过程中因辖区内居民自来水用户多为平房,现用水表多为机械表,抄表人员少等原因,在2024年3月底前未能对辖区居民自来水用户进行全部抄表,2024年4月,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剩余600余户居民自来水用户进行抄表,工作人员将抄表信息录入收费系统时,收费系统会默认为2024年4月份抄表记录,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上次抄表的时间为2024年1月份,致使将2024年2月份和3月份的水量纳入在2024年4月份,计量周期变为14个月,导致139户居民自来水用户阶梯水量本应为第一阶梯,就会进入第二阶梯,第二阶梯用户会进入第三阶梯,自来水的价格也会随之变为第二阶梯价和第三阶梯价。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4月份至2025年3月份共计向辖区内139户居民自来水用户多收取自来水费10060.10元,涉嫌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前市监退〔2025〕2号),责令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10060.1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2025年8月25日,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阶梯水价执行有误及退费处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了退费相关凭证,经我局核实,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多收费用已全部退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10060.10元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前旗知识产权局)
2025-09-25
2
鄂前市监处罚﹝2024﹞35号
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是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唯一供水单位,现有供水用户22065户,包括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水费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根据用户的性质不同收取水费的标准也不同,自来水用户分为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和特特殊行业用户四种。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开始向敖勒召其镇辖区内的6个社区居委会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收取水费,到目前为止,当事人共向6个社区提供自来水5495立方米,计收取水费41762元。其中,收取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水费1869.6元;收取满都拉社区居民委员会水费1497.2元;收取巴音社区居民委员会水费15815.6元;收取三段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水费4575.2元;收取乌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水费3724元;收取赛罕社区居民委员会水费14280.4元。收取水费情况详见《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历年水费统计表》。
罚款2060.62元。
2060.62元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