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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甘小甘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雪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9JR0Y8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堤街道中南创业就业文化科技园3栋1单元6楼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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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5〕190号
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从岳阳楼区韩灵儿农副产品销售中心购进的,共购10斤,购进价格为40元/斤,合计400元。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 当事人通过抖音店铺“甘家风味企业店”出售该产品,共两个出售规格,分别为39.9元/250g、69.9元/500g。除去部分损耗,该产品已售罄,250g规格售出15单,500g规格售出2单,共计售出9.5斤。 当事人承认该产品标签是自行张贴的,承认标签信息有误。其另述,公司前一批风干小河虾供货商是湖北湘之忆食品有限公司,后来更换了供货商,但是仍沿用了之前的标签。 经计算,当事人的售出金额(违法所得金额)为738.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与行政处罚。 当事人冒用他人产品标签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与行政处罚。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与冒用他人产品标签属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与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8.3元;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738.3元)。
5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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