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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显彬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MA605RLJ8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985号1幢4-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340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重庆恒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5RLJ8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显彬,注册日期:2018年11月15日,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985号1幢4-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酒店信息咨询服务、餐饮管理、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日用百货、工艺礼品、酒店用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办理有《卫生许可证》,渝卫公证字(2024)第500118000158号,许可项目:旅店,有效期限:2023年12月12日至2027年12月11日。当事人酒店客房一共有45间,主要是从事酒店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前后当事人从位于永川五洲城的重庆鼎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BAFEITELIN护发素2桶、隆力奇浴之宝心悦香氛沐浴露1桶、洁茜净澈清香洗发露1桶,这三类大桶装化妆品。其中洁茜净澈清香洗发露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购进金额为220元,规格为25公斤。BAFEITELIN护发素、隆力奇浴之宝心悦香氛沐浴露购进时均为200元/桶。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大桶装的化妆品摆放在其酒店的库房内,由保洁将上述大桶装化妆品分装到标有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字样的分装容器中,而后将分装好的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挂在每个客房浴室墙上,供住店客人免费使用。依据举报线索,2024年5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酒店45个客房中共有43个洗发露分装器、43个沐浴露分装器、17个护发素分装器,最小包装上未见化妆品标签。同时在其库房内发现用于分装的原料,三类大桶装化妆品:名为BAFEITELIN的护发素两桶,名为洁茜净澈清香洗发露1桶,名为隆力奇浴之宝心悦香氛沐浴露1桶。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保存购进票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生产商产品备案信息,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本案中,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桶*220元/桶+1桶*200元/桶+2桶*200元/桶=820元,因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为免费提供客人使用,故违法所得为0元。同时查明,现场检查发现的永川秀芽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从永川区商贸城的一家茶叶经营者购进的散装茶叶分装而成,购进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购进单价50元/斤,购买了5斤散装永川秀芽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同时以0.06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700个袋子,再由当事人进行分装的,但其分装的永川秀芽的外包装袋子上
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以下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原料、工具和设备:2桶BAFEITELIN的护发素(拆封后剩余合计约1桶,货值金额400元),1桶洁茜净澈清香洗发露(拆封后剩余约1/2桶,货值金额,220元),1桶隆力奇浴之宝心悦香氛沐浴露(拆封后剩余约1/2桶,货值金额200元)和43个洗发露分装器、43个沐浴露分装器、17个护发素分装器;2.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3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永卫公罚﹝2023﹞78号
1、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500.00元
5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15
3
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184号
重庆恒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9月21日,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985号1幢4-8的重庆恒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应急广播主机故障;2、报警主机故障。重庆恒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YC160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永消限字〔2023〕第YC0268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恒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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