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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通挽镇长胜摩托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炳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3MA5MG8EG5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武宣县通挽镇通挽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174号
2025年0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车行经营场所发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5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2辆,共计7辆涉嫌不合格国家标准,涉案车辆具体情况如下:5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编码分别为:①323022542045234②323022542045109③189022441651932④189022542033038⑤189022542044947,电动机编码分别为:①XD48V400W-D0125040900236②XD48V400W-D0125040900386③XD48V400W-D0224111801896④XD48V400W-D0225030800755⑤XD48V400W-D0125032900058。生产厂家为:①②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③④⑤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年月分别为:①②⑤2025年4月,③2024年12月,④2025年3月,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这5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的座鞍长度分别为:①55cm②55cm③55cm④56cm⑤62cm,5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面均安装有后备箱。5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的空气开关电流均为32A。上述5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均未发现车辆合格证。上述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编码分别为: ①220922312104421②220922312104280,电动机编码分别为:①SWX350-48V350W231220582②SWX350-48V350W2312204409。生产厂家均为:无锡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均为:锂电,额定电压均为48V。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空气开关值均为40A,但其随车的《使用说明书》上的电气原理图上空气开关值为25A。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的座鞍长度分别为:①61cm②62cm,这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后面均安装有后备箱,与产品合格证上的示意图不符。经现场测量,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分别为59cm、67cm、58cm,鞍座长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6.1.5尺寸极限d)的要求,当事人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7辆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现经查明。当事人从贵港市港北区高彩虹电动车配件销售商行购进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①220922312104421②220922312104280,售价为1700元,这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均办理了车牌号,车牌号分别为:①贵港 PN367②贵港PC376,车辆所有者姓名分别为:①甘锦添②甘庆贵;从来宾的一个供货商处购进5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其中:2辆小刀牌TDT22504Z的售价为1630元,2辆小刀牌TDT24330Z的售价为1650元;1辆小刀牌TDT23302Z的售价为1600元。涉案的7辆电动自行车中,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已经上牌;5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未上牌。以上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经测量长度均大于350mm,外观与其合格证、行驶证上的外形不相符,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款 尺寸限值“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车行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未安装随车配置的鞍座,而是自行购进鞍座并将其组装到涉案车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尺寸极限d)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车行经营的上述7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已超过该标准的要求。 再查明,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均为裸车不配电池价格。当事人称两辆已上牌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为他人私有,根据调查情况,两辆已上牌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车辆总里程表显记录均为0公里,未拆封塑料保护膜,未安装电瓶,无行驶痕迹,与其他车辆混放在店内销售区,无证据表明为自用电动自行车。因此本局认定两辆已上牌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为待销售状态。 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这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所得为0元,被扣押的7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1560元。 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车行的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车行近一年内未有因同类或相似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涉案车辆恢复原状 处货值金额11560元1.4倍,即16184元的罚款。
16184.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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