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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洙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28MA73E195X6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城关镇果老景园3号楼第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两)市监罚字【2023】07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举报、投诉人王立恒于2023年9月4日在该处购买剑南春品牌白酒6瓶,微信支付2700元,购买后发现剑南春白酒防伪码无法扫码,商家提供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显示为假酒,要求商家赔偿。2023年9月4日,经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同意退还投诉人货款2700元,赔偿9300元,共计12000元,投诉人承诺对此事以后不再追究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任何责任,双方在投诉调解书上签字确认。投诉人王立恒和被投诉人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经营者李洙旺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 经调查询问,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经营者李洙旺销售的该批次2箱12瓶剑南春白酒系该店经营者李洙旺朋友赠与,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经营者李洙旺确认销售的该批次2箱12瓶剑南春白酒未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经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3970号、川剑辨:00003968号),辨认结论是“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的“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销售的剑南春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辨认结果向投诉人王立恒与被投诉人李洙旺予以告知,被投诉人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经营者李洙旺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
1.对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进行了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2.对两当县二凯文化用品店你单位处以 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
0.00元
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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