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浩斌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J85Q7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天鹅湖路2号1幢8层803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2
(2025)新0106民初673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5
(2025)新0102民初70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时*
石*,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0
(2025)新0106民初673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4
(2025)新0106民初5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禾盛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中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3
(2025)新0106民初568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
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8-01
(2025)沪0115民初678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黄*,新疆嘉年圣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五家渠金科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疆中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业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三源河工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浩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3
(2025)新0106民初184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8
2025-05-28
(2024)新0106民初9244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青州宸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创新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元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乾元信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雷**,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阳嵩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盛容业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9
2025-05-19
(2024)新0106民初964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宁晋县双晶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24
(2025)新0103民初955号
票据纠纷
新疆聚鑫慧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虹达广辰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三源河工贸有限公司,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05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1
(2023)新0106民初4423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黄*
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5
2025-09-03
(2025)新0106执882号之一
民事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翼建材经销部、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9-05
2025-09-03
(2025)新0106执881号之一
民事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翼建材经销部、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9-05
2025-09-03
(2025)新0106执879号之一
民事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翼建材经销部、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18
2022-06-14
(2022)新0106民初108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开建罚决〔2025〕第20号
2025年9月22日我局接到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尚郡商住小区项目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但未经消防验收就已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主动配合,及时申报消防验收,积极整改,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即“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第十三条第二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75000元的罚款
750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2026-01-08
2
乌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7号
封闭消防车通道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