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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王正相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正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6FMK2L0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大塘镇新营村新营大道(王正相自建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通州恒兴购物中心购进金锣口口福蒸煮淀粉肉肠食品,共购进50支,购进价为0.75元/支,购进时间2023年1月份;从贵阳市三桥批发市场购进恒希牌料酒,共购进12瓶,购进价为2.5元/瓶,购进时间2019年12月份,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金锣口口福蒸煮淀粉肉肠销售价为1元/支,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3日,保质期:180天;恒希牌料酒销售价为3元/瓶,生产日期;2019年7月5日,保质期:一年,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未能提供进货凭证,上述食品具体购进时间已记不清,至2023年5月3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仍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销售,8支金锣口口福蒸煮淀粉肉肠、12瓶恒希牌料酒均已超过保质期。 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方式为客户自选,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4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台帐,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数量无法查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平塘县王正相副食店检查时,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3年6月1日对王正相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食品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进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基本情况及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王正相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我局的调查对象为王正相本人; 5.现场照片证据1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TZ-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现场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7.《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3第TZ-1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信息。 8.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主动消除社会影响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