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展斌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85307255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488-1号13幢501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9
(2021)浙0110民初3364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浙江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37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并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因当事人涉案产品有且仅有一笔销售记录(400盒),库存加留样17603盒并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性,违法情节轻微,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50mm*120mm,4贴装;产品批号:202301A01)17574盒;
2.处罚款52809元,上缴国库。
52809.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