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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杰士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DG6HM47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新莲社区赣南高架路与323国道交汇路口莲花学校旁一楼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271号
2026年1月15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登记表》(编号:LR202601150002),反映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新莲社区赣南高架路与323国道交汇路口莲花学校旁的赣州市南康区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销售侵犯“LESSO联塑”品牌的管件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在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新莲社区赣南高架路与323国道交汇路口莲花学校旁一楼店面的赣州市南康区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杰士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发现印有“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件产品2062个,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杰士,无法提供“LESSO联塑”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使用证明信息,上述管件产品,经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现场辨认,为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现场出具了《鉴定意见》。当事人销售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杰士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26年2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人员于2026年4月3日对此案调查终结。 经查,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图形第“10670117”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17)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8月6日。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侵权管件产品共计2062件,上述管件,经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现场辨认,为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现场出具了《鉴定意见》。基于上述已查清事实,当事人货值总额即违法经营额为17899.3元。 以上事实,当事人销售“LESSO联塑”注册商标标识管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件2062个。(具体型号为:1.LESSO联塑内螺纹直接头I系列,规格20×1/2’’85个;规格25×1/2’’235个;规格25×3/4’’109个。2.LESSO联塑内螺纹直接头II系列,规格32×1’’28个;规格32×1/2’’30个;规格32×3/4’’35个;规格40×1-1/4’’13个;规格50×1-1/2’’5个;规格63×2’’24个。3.LESSO联塑内螺纹弯头I,规格20×1/2’’322个;规格25×1/2’’255个;规格25×3/4’’45个。4.LESSO联塑内螺纹三通I,规格20×1/2’’106个。5.LESSO联塑双联座内螺纹弯头I,规格20×1/2’’5个;规格25×1/2’’47个。6.LESSO联塑截止阀,规格20’’108个;规格32’’76个。7.LESSO联塑外螺纹直接头I,规格20×1/2’’50个;规格25×1/2’’327个;规格25×3/4’’45个;规格32×1’’44个;规格32×3/4’’30个;规格40×1-1/4’’8个;规格50×1-1/2’’30个。) 2.处以罚款35798.6元,上缴国库。
35798.6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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