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临泽县通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武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3MAD18KCKXH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滨河南路延伸段终点处向南30米大楼3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6〕1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中上架销售的黄小米网页中宣传“宝宝辅食,辅食是完整均衡的营养,对成长中的孩子很重要,特别是在0岁阶段的营养给予。更是奠基宝宝一生健康的根基,在宝宝婴幼儿阶段的理想食材”等内容,是当事人委托京东运营商(北京良本晟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淘宝平台制作网页内容进行宣传的。受委托方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信息在淘宝平台制作黄小米上架销售网页,其中在宣传网页制作了含有“宝宝辅食、准孕妈妈、长寿老人、应酬白领、术后病人、减肥人群”插图和针对特定人群相关文字描述的内容,而该食品仅为1种普通食品,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自2025年12月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以13.80元/袋的价格,在淘宝平台网店共销售上述黄小米1单共1袋,货值金额13.50元,至2026年1月9日已完成退货退款。当事人与委托的网络运营商(北京良本晟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委托运营合同》载明,该产品广告宣传运营维护费用每月100元,该产品实际上架宣传1个月,广告制作维护费用100元。当事人获知该产品广告涉及宣传虚假内容后已主动修改完毕。办案人员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当事人近两年内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12日调查终结,按普通程序处理,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
对临泽县通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25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
250.00元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临泽)市监罚﹝2026﹞1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中上架销售的黄小米网页中宣传“宝宝辅食,辅食是完整均衡的营养,对成长中的孩子很重要,特别是在0岁阶段的营养给予。更是奠基宝宝一生健康的根基,在宝宝婴幼儿阶段的理想食材”等内容,是当事人委托京东运营商(北京良本晟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淘宝平台制作网页内容进行宣传的。受委托方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信息在淘宝平台制作黄小米上架销售网页,其中在宣传网页制作了含有“宝宝辅食、准孕妈妈、长寿老人、应酬白领、术后病人、减肥人群”插图和针对特定人群相关文字描述的内容,而该食品仅为1种普通食品,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自2025年12月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以13.80元/袋的价格,在淘宝平台网店共销售上述黄小米1单共1袋,货值金额13.50元,至2026年1月9日已完成退货退款。当事人与委托的网络运营商(北京良本晟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委托运营合同》载明,该产品广告宣传运营维护费用每月100元,该产品实际上架宣传1个月,广告制作维护费用100元。当事人获知该产品广告涉及宣传虚假内容后已主动修改完毕。办案人员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当事人近两年内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12日调查终结,按普通程序处理,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网络店铺上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2.5倍的罚款250元。
250.00元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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