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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颐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炳建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1MA6HJW2QX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罗团村草鞋铺狮子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字﹝2023﹞2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4月27日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生产侗果,于2023年7月份开始试生产茯苓山药粉,加工生产的茯苓山药粉原料茯苓是自己基地生产的,茯苓粉批发价10元/斤,山药是在大市场购买的,山药单价是100元/斤,买了2斤。7月生产了一个批次的茯苓山药粉50瓶,规格为350克/瓶。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1日在黎平县黔侗品农特产品专卖店对该公司生产的茯苓山药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2023年9月12日的检验报告《No:SC10102330147096JD1》显示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是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4789.2-2022和GB4789.3-2016(第二法)要求。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颐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上述批次茯苓山药粉。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9月12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茯苓山药粉是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对当事人吴炳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豆沙月饼的来源、数量、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生产记录表1份,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茯苓山药粉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处告字〔2023〕21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申请。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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