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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巧芋炸酱面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青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381MABLNFQLX6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铎山镇岩口村(政政府一楼第九个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冷市监处字〔2023〕66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日至本局立案调查止,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冷水江市铎山镇岩口村(镇政府一楼第九个门面),名称为“冷水江市巧芋炸酱面店”的门面内从事卷烟零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认开业至本案调查终结止,其卷烟经营额10000元, 且当事人没有做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二份二页;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段青珍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件一份一页; 证明经营者段青珍的公民身份。 证据三, 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三页; 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当事人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第二,当事人正在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事实;第三,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四页; 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第二,当事人承认2022年12月1日开业至今,卷烟经营额10000元, 且没有做账,除去开支没有利润。 证据五,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卡”单据一份四张; 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购进卷烟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单据打印件二份十一张; 证明当事人从事卷烟零售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6月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四张; 证明当事人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以上证据都符合法定要求。 2023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告知书》(冷市监证告字〔2023〕7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市监听告字〔2023〕7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证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对本局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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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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