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保寿镇瑞俊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J1W1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保寿镇牛家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3〕1558号
榆树市保寿镇瑞俊食杂店销售的一袋康师傅金汤肥牛面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年3月26日,保质期:6个月)。康师傅金汤肥牛面的采购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5元/袋。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举报人购买的1袋康师傅金汤肥牛面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证明上述食品在过期之后是否售出,所以认定违法所得为3.5元。
2023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在榆树市保寿镇瑞俊食杂店花费3.5元购买了一袋康师傅金汤肥牛面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年3月26日,保质期:6个月),经查,康师傅金汤肥牛面的采购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5元/袋。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投诉人购买的1袋康师傅金汤肥牛面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证明上述食品在过期之后是否售出,所以认定违法所得为3.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