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上汽大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亚儿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7D4NJY5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36号大众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广监处罚﹝202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9日开 始销售上汽大通G90星际七座车型。在销售该款汽车时,当事人的销售人员通过口述、微信等方式,向购车人宣传该款汽车具有人脸识别成功后,车辆将座椅、后视镜、空调等功能自动调整到专属设定的功能。至案发时,该项功能不能实现,但当事人对此事实未向购车人明示或说明,当事人利用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共销售G90星际七座车型汽车1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昌上汽大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资格;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三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车型系统功能误导购车人的证明。 3、南昌上汽大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购车合同一份,购车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与被举报人的交易事实。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一份,举报人提供的u盘及u盘内容刻录光碟一份,包含南昌上汽大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购车人的功能介绍、上汽大通对该款车型在官网手册、购车人与上汽大通销售经理的微信及通话记录、购车人与上汽大通总经理杨军的通话记录以及购车人与上汽大通官网售后的通话记录。证明当事人误导购车人的事实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商品功能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0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