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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辰丰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J1WBM0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1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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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5]第0116号
2025年01月10日 16时06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公安局食药环知森大队公安民警的配合下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苏珹名府13幢1单元1102室实施检查。16时15分,在该场所中发现卷烟利群(软长嘴)等,总计24个品种2736条,条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陈立承认该批卷烟系其所有,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01月11日对陈立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01月14日,陈立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陈立所有。陈立于2024年12月中旬(具体日子不清)开始陆续从一个上门推销的叫“老李”的人(无法查证)处购入卷烟苏烟(五星红杉树)25条(189.0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50条(98.00元/条)、黄鹤楼(软蓝)75条(165.00元/条)、玉溪(软)120条(202.00元/条)、利群(软蓝)150条(160.00元/条)、利群(软长嘴)980条(319.0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25条(144.0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5条(98.00元/条)、万宝路(硬冰爵2.0)41条(226.00元/条)、红双喜(硬8mg)100条(89.00元/条)、泰山(硬红八喜)175条(58.00元/条)、利群(新版)30条(144.00元/条)、芙蓉王(硬细支)30条(226.00元/条)、利群(夜西湖)165条(159.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30条(226.00元/条)、利群(阳光尊细支)50条(425.0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75条(264.00元/条)、南京(炫赫门)130条(156.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5条(191.00元/条)、芙蓉王(硬)10条(219.00元/条)、利群(阳光)5条(425.00元/条)、利群(软金色阳光)5条(456.00元/条)、利群(阳光青中支)25条(264.00元/条)、南京(红)30条(115.00元/条),总计24个品种2736条,进货总额609571.00元(陆拾万玖仟伍佰柒拾壹元整),货款均当场以现金支付完毕。陈立将购入的卷烟存放在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苏珹名府13幢1单元1102室内,并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125号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5年01月10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本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陈立电子送达编号为RAA2502044的《鉴别检验报告》,告知陈立卷烟鉴别结果。 经查证,陈立于2024年1月30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海宁市烟草专卖局处罚过一次。另查证,陈立领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110104438)因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经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于2025年1月27日被本局收回许可证。 另查证,陈立于2024年1月30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海宁市烟草专卖局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视频截图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陈立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证明陈立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陈立提供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苏珹名府13幢1单元1102室房屋由陈立租赁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陈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立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七:宁烟处[2023]第473号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陈立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海宁市烟草专卖局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本局认为:陈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3月17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陈立送达了余烟听告[2025]第75号《听证告知书》及余烟处告[2025]第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陈立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09571.00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7909.24元,全额上缴国库。 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软长嘴)等24个品种2736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陈立(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陈立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57909.24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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