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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起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宪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C0TUCG6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黎明东路西子新村1幢2楼北首(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5﹞38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尽食品审查、检查、报告义务,未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虽有检查但流于形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尽食品审查、检查、报告义务,未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虽有检查但流于形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4﹞第000032号
2024年1月3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温州市2024年迎春年货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两项项义务: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2、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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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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