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起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宪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C0TUCG6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黎明东路西子新村1幢2楼北首(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5﹞38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尽食品审查、检查、报告义务,未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虽有检查但流于形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尽食品审查、检查、报告义务,未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虽有检查但流于形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