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均川镇双成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双成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CLM1R7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均川镇九龙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13号
经查,2026年4月8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开展食品安全抽检。2026年5月6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高粱酒《检验报告》(NO:J202630736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麦酒《检验报告》(NO:J2026307365)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J2026307364)、(NO:J2026307365),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酿造,同批次共生产120斤,生产成本为6元/斤,销售价格为7元/斤,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了85斤,在抽检时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抽检样品5斤(2.5L),剩余30斤待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大麦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7日酿造,同批次共生产95斤,生产成本为6元/斤,销售价格为7元/斤,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了50斤,在抽检时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抽检样品5斤(2.5L),剩余40斤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白酒的生产及销售台账,故以当事人经营者口述为准,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和大麦酒货值金额合计153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高粱酒30斤、大麦酒40斤;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75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